进口缔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二百七十天内,根据风险评估结论,向发出通知者及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书面通报审批决定,该决定应表明:(a) 有条件或无条件地核准进口;(b) 禁止进口;(c) 要求提供更多的相关资料,但在计算进口缔约方作出答复所需时间时,不应计入进口缔约方用于等候更多相关资料所需的天数;或(d) 通知发出通知者将适当延长审批的期限。